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展税收管理事项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泰州国税 发布日期:2017-11-28?15:5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为扎实开展基层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事项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税收管理事项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泰州国税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省局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立足试点探索,紧密联系实际,积极推进基层税务机关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基层税务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立足基层实际,坚持需求导向,积极探索创新。结合基层税务机关特点和实际,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税收行政行为和纳税服务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在抓好落实总局列明的税收管理公开事项的基础之上,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本着“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拓展税收管理公开事项。

(三)工作目标。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完成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税务机关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为税务系统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供样本。

二、组织领导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成立以王新业局长为组长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王新业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昌银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彭祖光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晨阳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员: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征管处、纳税服务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进出口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收入核算处、财务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室、教育处(党办)、稽查局、票证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三、税收管理事项公开的标准、流程和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税收管理事项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及省局、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基层税收工作实际,明确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事项政务公开的标准、流程和方式,分为4大类15项,具体如下:

(一)行政许可类

1.公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试点单位应在网站公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并做好动态调整。试点单位应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或政务服务大厅的便民服务窗口等,下同)等渠道予以公开。

2.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对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许可部门等信息,在试点单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试点单位可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予以公示。

(二)公告政策类

3.公开履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于国家统一制定的税务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试点单位应在其上级税务机关网站正式发布3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予以公开。

4.公开税收政策措施。试点单位应在网站公开关于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新出台的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单位应在其上级税务机关网站正式发布上述政策措施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予以公开。

5.发布欠税公告。试点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渠道及时发布欠税公告。对于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对于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6.发布非正常户公告。试点单位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发布上月非正常户公告。

7.发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公布)。试点单位应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最终确定定额和应纳税额后,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三)执法信息类

8.公开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试点单位应当在作出税收个案批复之日起30日内,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予以公开。

9.公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应在试点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处罚的除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试点单位可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予以公示。

10.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承担税务稽查职能的试点单位应及时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结果。

(四)纳税服务类

11.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检举和取得赔偿等权利,试点地区应在其网站统一予以公开,试点单位可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予以公开。

12.公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每年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后,试点单位应在4月底前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主动公开辖区内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13.公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信息。试点单位应在办税窗口或办税服务厅其他显要位置明示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14.公开办税流程。试点单位应将涉税事项的办理渠道、报送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方法等内容,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及时予以公开。

15.公开服务举措。试点单位应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及时公开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预约办税制、延时服务制等服务举措。推行24小时自助办税等便民办税服务措施的试点单位,应主动公开自助办税服务的地址、工作时间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逐项抓好税收管理公开事项的落实,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研究确定试点方案,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明确工作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进度清单,强化绩效考评,形成市局县局两级联动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试点工作任务落细落小落到实处。

(二)完善公开渠道。依托地方政府及国税机关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开设“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专栏,专门呈现公开内容、展示公开成效。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和政务服务大厅的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设施,做好线下公开工作。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公开税收管理事项,方便公众查询获取。

(三)加强总结评估。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持续改进工作短板,不断提升工作质效。广泛收集公众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公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省局具体部署要求,及时对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全面提升基层税务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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